信息公开规定


华润数科信息公开的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华润数科总经理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第九条  数科控股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统筹协调推进华润数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清单,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向集团报告信息公开工作结果。

(二)负责华润数科外网新闻审定工作,指导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

(三)牵头拟定不予公开信息的清单,牵头对重大敏感信息发布前组织会审。

(四)推进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善新闻宣传及新闻发言人管理规定,做好与集团信息公开载体的链接。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指导和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联络人,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围绕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持。


华润数科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程序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报送拟公开信息应标明公开属性(刊载外网、刊载内网、保密审核后刊载于外网)。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企业商密等不明确的事项,由数科控股保密办公室组织审定,遇到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组织协调、联合会商。

(三)对原本属于华润数科内部的某些涉密或敏感信息,但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公开或公开后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或教育宣贯意义的,可对该类信息经一定程序进行脱密处理,脱密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

(四)对日常工作中频繁、重复发生的信息公开需求,各单位可通过明确解密授权的方式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信息由信息形成单位经办人起草,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及保密审查后,通过本单位专用邮箱提交至信息公开载体统筹单位处发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信息形成单位提出初步意见。

(二)由数科控股保密办公室提出“公开”、“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注明依据和理由。

(三)由华润数科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提出“公开”、“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超出授权范围的重大信息披露应报集团审批后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

(一)华润数科在官网上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华润数科的信息通过官网、官微、综合内网等渠道发布。

(三)华润数科通过数字生态会议、公众开放活动、展厅展览、活动推广、新闻发布会、投放正规媒体软文广告等形式,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增强信息发布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华润数科信息公开的监督与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数科控股办公室责令纠正,消除负面影响,情节严重者由数科控股办公室会同风控合规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公开通报,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方式的。

(三)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非基于企业运营需要,通过公共媒体以外的组织、个人以及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该公开信息的。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为华润数科二级制度。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数科控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华润数科信息公开管理办法》